缓交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申
时间:2024-07-11
缓交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申
**前言**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为保障胜诉方权益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在财产保全时,申请人需要缴纳担保费用。对于部分申请人来说,一次性缴纳担保费用可能存在困难。针对这种情况,法律规定了申请人可以提出缓交担保费用的申请。**一、缓交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申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缓交财产保全担保费用: 因客观原因导致经济困难的; 保全标的物价值较低,申请人无力缴纳担保费用的; 其他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认可的。**二、缓交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申的程序**
申请人申请缓交财产保全担保费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缓交的原因、理由以及申请人经济状况等。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对于符合缓交条件的,裁定准予缓交;对于不符合缓交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三、缓交担保费用的期限**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缓交担保费用的,确定缓交期限。缓交期限一般不超过诉讼终结时。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缓交期限。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延长缓交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诉讼终结时。四、缓交担保费用的后果**
1. 责令缴纳担保费用
申请人逾期不缴纳担保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缴纳。拒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 解除财产保全
对于恶意申请缓交担保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五、缓交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的案例**
案例一:
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请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10万元。王某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李某的银行账户。法院裁定准予保全,并责令王某在7日内缴纳5000元担保费用。王某因经济困难,向法院申请缓交担保费用。法院审查后,认为王某确实存在经济困难,遂裁定准予缓交担保费用,缓交期限为诉讼终结时。案例二:
原告孙某向法院起诉被告刘某侵害名誉权纠纷,请求判令刘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孙某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刘某的微信账号。法院裁定准予保全,并责令孙某在5日内缴纳1000元担保费用。孙某恶意申请缓交担保费用,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孙某的缓交申请,并解除对刘某微信账号的冻结。总结**
缓交财产保全担保费用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一项权利,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为其减轻诉讼负担。但申请人需注意,缓交担保费用不是免交担保费用,逾期不缴纳或者恶意申请缓交将面临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