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手机同号):13456827720
行业资讯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证据保全担保 行为保全担保 解封担保 履约保函 投标保函 预付款保函 农民工工资保函
仲裁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材料
时间:2024-07-11

仲裁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材料

在仲裁程序中,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造成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财产保全。根据《仲裁法》第85条的规定,仲裁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2)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3) 仲裁请求事项和理由; (4) 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及理由; (5) 申请人认为需要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及范围; (6) 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清单。

2. 提供担保

仲裁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保证金、银行保函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担保的金额应根据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确定。

3. 证据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保全申请理由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协议、合同或其他文件; (2) 能够证明申请人仲裁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 (3) 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隐匿财产行为或有转移或隐匿财产可能的证据材料; (4) 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财产保全理由的证据材料。

4. 特殊情况

在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在没有提交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向仲裁庭申请先予保全。先予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

5. 仲裁庭审查

仲裁庭审查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在保全申请提交后48小时内裁定是否保全。保全期间不得超过30天。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在必要时可以延长保全期限。

6. 被申请人的权利

被申请人对仲裁庭的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仲裁庭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仲裁庭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裁决是否继续保全。

7. 解除财产保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2) 申请人未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的; (3) 仲裁庭裁定驳回申请的; (4) 仲裁庭裁定中止仲裁的; (5)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庭保全裁定的; (6) 保全期限届满的; (7) 仲裁庭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全的。

8. 赔偿责任

申请人因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 法律责任

申请人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庭应当撤销保全措施,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申请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