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与诉前保全关系图
导语:
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都是为了在民事诉讼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案件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两者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但也有所区别,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一、概念
(一)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实现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手段。
(二)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是指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在未受理案件前,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实现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手段。
二、程序
(一)申请主体
诉讼保全的申请人在原告,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申请时间
诉讼保全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诉前保全在诉讼前申请。
(三)申请材料
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的申请材料基本相同,包括申请书、证据材料、担保材料等。
(四)审查
人民法院对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裁定准许,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裁定驳回。
(五)异议
对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在七日内做出裁定。
三、效力
(一)时间效力
诉讼保全从裁定之日起生效,诉前保全从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范围效力
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的范围限于裁定确定的财产。
(三)执行效力
诉讼保全的裁定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具有拘束力,并为执行提供依据。诉前保全的裁定属临时保护性措施,不具有执行力,只有经过诉讼程序并取得生效裁判后,才能执行。
四、解除及撤销
(一)解除
诉讼保全在诉讼终结后或者保全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时解除。诉前保全在:(1)申请人撤回申请的;(2)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3)申请人不按规定提供担保的;(4)人民法院发现诉前保全错误的,裁定撤销诉前保全裁定的情形下解除。
(二)撤销
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的裁定,有错误的,可以撤销。
五、损害赔偿
如果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申请的目的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关系图
七、结语
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法律制度,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诉讼保全是诉前保全的延续和补充,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正确理解和适用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的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