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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区财产保全责任清单
时间:2024-07-11

三山区财产保全责任清单

序言

财产保全责任是三山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和义务,严格执行财产保全责任清单是确保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本清单明确了三山区财产保全责任主体的具体职责分工,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有效履行财产保全责任提供了规范。

责任主体

1. 区政府

(1) 统筹协调全区财产保全工作;

(2) 研究制定财产保全政策措施;

(3) 监督检查各部门履行财产保全职责。 2. 公安机关

(1) 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财产;

(2) 受理、调查和处置财产侵害案件;

(3) 打击非法侵占、破坏、盗窃等财产侵害犯罪活动;

(4) 加强对治安混乱地区的巡逻防范,保护重点财产区。 3. 司法机关

(1) 及时受理有关财产保全的诉讼;

(2) 对涉案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3) 执行财产保全决定,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 检察机关

(1) 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财产保全职责;

(2) 对涉财产侵害犯罪案件及时检察;

(3) 依法提起公诉惩治财产侵害犯罪分子。 5. 法院

(1) 受理诉讼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

(2) 审理有关财产保全的案件,及时作出裁判。 6. 税务机关

(1) 依法对负有缴纳税款义务的个人和组织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2) 协助公安机关追查欠税人隐匿的财产。 7. 行政机关

(1) 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行政管理规定的个人和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2) 加强行业监管,规范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发生财产侵害事故。 8. 行业协会

(1) 组织行业从业人员开展诚信经营活动,提高行业自律意识;

(2) 健全行业规范,制定行业自律公约,防范财产侵害行为;

(3) 加强行业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财产侵害行为。 9.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

(1) 加强社区治安管理,协同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防范工作;

(2) 排查辖区内可能存在财产安全隐患,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

(3)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财产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附则

(1) 本清单由三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 各责任主体应结合自身职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3) 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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