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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要素包括
时间:2024-07-11

财产保全要素包括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为保障将来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其他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出卖财产,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法律规定的条件:

一、申请人在财产保全申请前必须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者是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进行中提出申请。

财产保全必须依附于具体的民事案件而存在,独立存在的财产保全请求不具有正当性,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必须以已经提起诉讼或仲裁,或者是在诉讼或仲裁程序行进中为前提。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时间,既可以是在起诉前,也可以是在起诉后。实践中,当事人更多的是在起诉的同时一并申请财产保全,以最大限度的避免损失。

二、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在客观上限制了被申请人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将会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因此,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现金担保、银行保函、抵押、质押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如果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反之,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三、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审查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属于“情况紧急”时,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 考虑被申请人是否可能转移、隐匿、变卖财产。

2. 考虑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是否会使申请人将来判决无法执行。

3. 考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会对被申请人造成过重的负担。

4. 考虑申请人是否能够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必须提供与申请的财产保全数额相等的担保财产,担保形式既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财产抵押、质押。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在客观上限制了被申请人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将会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因此,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现金担保、银行保函、抵押、质押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如果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反之,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五、必须是讼争的权利或财产的关系明确的案件。

财产保全只能针对与案件有关的、属于被申请人的财产。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以及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不能采取保全措施。实践中,人民法院在确定被申请人的财产时,应当严格审查,防止当事人利用财产保全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适用的情形包括:

1. 保全被申请人自身的财产;

2. 保全由被申请人保管的属于第三人的财产;

3. 保全争议的标的物。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的范围必须与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争议的标的价值相适应,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超出部分的保全将构成对被申请人财产权的侵犯。

总之,财产保全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院判决顺利执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财产保全在客观上限制了被申请人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申请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申请财产保全。同时,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也应当严格审查,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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