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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得保全查封规定
时间:2024-07-09

民法典不得保全查封规定

一、概述

在民事诉讼中,保全查封是一种重要的强制措施,旨在防止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资产或隐匿财产,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对保全查封的适用范围和程序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一些不得保全查封的情形。

二、不得保全查封的规定

民法典第310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得保全查封:(一)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中止执行的;(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查封、扣押的财产;(三)案外人申请保全查封,人民法院认为其请求不当的;(四)保全查封费用明显过高,申请人又拒绝提高担保的;(五)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财产;(六)其他不适宜保全查封的情形。

三、不得保全查封的财产

(一)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中止执行的财产

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中止执行的财产,不可保全查封。这是因为,中止执行期间,执行程序处于中断状态,执行行为不得进行,保全查封作为一种执行强制措施,自然也不能适用。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查封、扣押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禁止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保全查封。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禁止和限制买卖住宅的通知》中规定,军队住宅等特定住房不得查封。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非经营性法人和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因民间债务纠纷不得查封、扣押。

(三)案外人申请保全查封,人民法院认为其请求不当的财产

案外人申请保全查封,人民法院认为其请求不当的财产,不得保全查封。这是因为,保全查封的适用对象应当是针对被执行人,案外人无权申请保全查封。同时,人民法院应根据案外人申请保全查封的理由和证据,判断其请求是否适当,以防止滥用保全查封权利。

(四)保全查封费用明显过高,申请人又拒绝提高担保的财产

保全查封费用明显过高,申请人又拒绝提高担保的财产,不得保全查封。这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查封,导致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和浪费司法资源。

(五)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财产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财产,不得保全查封。这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权。例如,国家机密文件、个人日记和信件等,属于不得保全查封的财产。

四、其他不得保全查封的情形

民法典规定,除上述情形外,还存在其他不适宜保全查封的情形。具体包括: *

对正在使用的生产资料或者生活资料,保全查封将严重影响被执行人的正常生产生活。

*

对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保全查封将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保全查封将导致转让担保物或者解除抵押权等重大不利后果。

*

保全查封将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害。

五、举证责任

对于是否符合不得保全查封的情形,举证责任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申请保全查封的理由和必要性,以及被查封财产属于不得保全查封的情形。

六、后果

若人民法院错误适用保全查封,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七、总结

《民法典》的不得保全查封规定,旨在平衡债权人保护其合法权益与被执行人保护其财产权的利益。人民法院在适用保全查封时,应当严格审查保全的必要性、条件和范围,避免滥用保全查封权力。同时,当事人应当尊重和遵守民法典的规定,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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