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对方唯一住房的规定与操作实务
一、诉前保全对方唯一住房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 hundred and twenty-fourth条规定:"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经复议,维持或者变更原裁定的,被申请人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法院维持或者变更原裁定的通知后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诉前保全对方唯一住房的构成要件
訴前保全對方唯一住房必須具備以下構成要件:1、针对正当的请求人
申請訴前保全的人,必須是具有合法權利的當事人
2、存在被申請人有毀滅、隱藏、變賣或轉移財產的緊急情況
申請人必須拿出有力的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有喪失履行能力的行為
3、損害達到法定標準
申請人請求的保全價值應與被請求人可能造成的損害相當
4、該唯一住房屬於被申請人賴以維生的唯一住所
若被申請人生活困難,僅僅凍結其銀行存款,將對其生活造成顯著影響的情況下,即便該唯一住房是其唯一住所,也不予進行房屋保全
三、诉前保全对方唯一住房的操作实务
1、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申请保全的请求和理由,申请采用的保全措施;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紧急情形。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书面保证或者提供担保人。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2、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申请人的主张是否成立,被申请人是否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紧急情形,申请的保全措施是否适当。
3、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裁定应当載明当事人姓名、住所、保全的財物、範圍、期限、保全的輪候次序,並且寫明如果不履行裁定應負的法律後果。保全期限自裁定送達被申請人之日起開始計算,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後,裁定自行解除。如果申請人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
4 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立即送达被申请人,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定履行义务。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强制执行。
四、诉前保全对方唯一住房的特别规定
1、对于被申请人是农民的,不得对其唯一住房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2、对于被申请人是军人的,不得对其军用住房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3、对于被申请人是现役军人的,不得对其配偶及其尚未独立生活的子女的住房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4、对于被申请人是残疾人的,不得对其残疾人专用住房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5、对于被申请人是被害人的近亲属的,不得对其住房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五、诉前保全对方唯一住房的注意事项
1、申請人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明被申請人有喪失履行能力的緊急情況的證據,否則法院將不會採取保全措施
2、法院對申請人的申請會進行嚴格審查,若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要件或是申請的保全措施不適當,法院將駁回申請
3、保全措施應適當,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否則法院可以駁回申請或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4、申請人應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保全期限,否則保全措施將自動解除
5.被申請人可以對法院的保全裁定提出異議,異議應在接到法院通知後十日內提出,人民法院會在收到異議後十日內作出裁定,被申請人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法院裁定後十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