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保全担保案件公告
时间:2024-07-08
## 睢宁法院保全担保案件公告 ##
### 一、公告事项
睢宁法院受理原告**[原告姓名]**诉被告**[被告姓名]****[案由]**一案,因**[原告申请诉前保全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本院于**[保全裁定日期]**作出**[执行裁定书/冻结令]**,已依法对被告**[扣押/冻结]**下列财产:
#### 1、动产
- **[动产名称]**,数量**[数量]**(备注**[备注信息]**)。
#### 2、不动产
- **[不动产名称]**,位于**[不动产地址]**(占地面积**[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
#### 3、股权
- **[公司名称]**股权**[股权数量]**(备注**[备注信息]**)。
#### 4、存款
- **[银行名称]**账号**[银行账号]**,存款余额**[存款余额]**(备注**[备注信息]**)。
### 二、担保要求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案外人异议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冻结、扣押的财产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冻结、扣押后二十日内,未申请异议的,视为承认本案债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凡对保全财产和保全权利有异议的,可于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逾期未申请异议的,本院将对列明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 三、担保人
**[担保人名称]**
### 四、担保事项
**[担保人名称]**就本案保全财产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在保全期限内,保全财产不转让、不抵押、不出典、不出租、不出租借、不损毁。保全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至**[保全期限截止日期]**.
### 五、保全范围
本担保仅限于保全财产的价值和保全权利的损害赔偿范围,其他利害关系人因保全行为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本院负责。
### 六、保全解除条件
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1.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2. 申请人撤回申请。
3.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4. 其他应予解保的情形。
### 七、其他注意事项
1. 保全担保案件接受社会监督。如有知悉保全财产转让、抵押、出典、出租、转借、损毁等情况的,请及时向本院反映。
2.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睢宁法院
**[公告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