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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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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申请财产保全

在诉讼离婚案件中,诉讼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可以有效防止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恶意转让、隐匿、转移财产,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一、适用情形

诉讼离婚申请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方有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共同财产或者一方向第三人转移财产,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夫妻双方单独隐匿、转移、变卖财产,或者意图转移、变卖、损毁共同财产,以逃避债务。 一方无法提供担保,有隐藏、转移、毁损财产之虞。

二、申请条件

申请诉讼离婚财产保全是有一定条件的:

必须在诉讼离婚期间申请。 申请人必须与对方当事人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 必须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隐匿、破坏财产等行为,或者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对方有此意图。

三、申请程序

申请诉讼离婚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当事人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对方姓名、住所、联系方式及保全的范围、请求等内容。 法院受理申请后,将在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法院将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期限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一般情况下,保全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离婚诉讼终结时。

四、常见保全措施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多种多样,常用的保全措施有:

查封、扣押:对对方的存款、股票、房产等财产进行查封或扣押,使其无法处分。 冻结:对对方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其资金流动。 限制处分:禁止对方转让、出售或抵押共同财产。 交与保管:将涉及财产争议的物品或财产,交由指定的人员或机构保管。

五、注意事项

申请诉讼离婚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申请:在发现对方有转移、隐匿、破坏财产的行为时,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 提供充分证据: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隐匿、破坏财产的行为或意图,是申请诉讼离婚财产保全的重要条件。 后果自负:申请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隐匿、破坏财产的行为或意图,或申请明显不当,法院驳回申请后,由申请人承担相应后果。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财产分割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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