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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间财产保全费用
时间:2024-07-03

执行期间财产保全费用

在执行程序中,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法院有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执行期间的财产保全费用,即在此类措施中所产生的必要开支,是执行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合理规范财产保全费用的负担主体的确定,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对维护司法权威和执行制度的公正、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财产保全费用的种类

执行期间的财产保全费用种类繁多,主要包括:

查封费: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时,需要支付的费用,如张贴封条、聘请司法鉴定人等。 评估费: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时,需要支付的费用,如聘请评估师、出具评估报告等。 拍卖费: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时,需要支付的费用,如拍卖佣金、广告费等。 暂存款利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暂存款措施时,产生的利息。 保安费: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安时,需要支付的费用,如聘请保安人员、调动车辆等。 运输费: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运输时,需要支付的费用,如货运费、装卸费等。

财产保全费用的负担主体

财产保全费用的负担主体是执行制度中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申请执行人负担:主张申请执行人应当负担保全费用的观点认为,保全措施是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保全费用应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被执行人负担:主张被执行人应当负担保全费用的观点认为,保全措施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实施限制,保全费用应由被执行人承担。 由人民法院负担:主张保全费用应当由人民法院负担的观点认为,保全措施是执行程序中的必要环节,保全费用应纳入法院执行经费,由国家负担。 实现担保责任:主张执行期间保全费用由提供担保的人负担的观点认为,若为保障执行而设定担保,则保全费用应从担保财产中优先受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五条对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因执行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但是,申请执行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坚持了被执行人原则上负担保全费用的原则,但也允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过约定,改变财产保全费用的负担主体。

财产保全费用负担原则

在确定财产保全费用负担主体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责任原则:谁申请保全,谁就承担保全费用。 受益原则:保全费用应由受益人承担。 最小化原则: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前提下,保全费用应尽可能最小化。 具体而言,财产保全费用的负担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申请执行人请求保全的,保全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因被执行人行为导致保全措施费用的增加的,保全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因本案执行行为而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若本案执行行为对后续其他执行程序产生影响,导致其他执行程序也产生保全费用的,后续执行程序中产生的保全费用由前一个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负担。 若为保障执行而设定担保,则保全费用应从担保财产中优先受偿。

裁判文书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份裁判文书中对财产保全费用的负担主体进行了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但是,申请执行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运输等费用,原则上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财产变价分配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运输等费用,应当从所变价款中首先扣除,剩余部分按照法律规定分配。”

结语

正确认定执行期间财产保全费用的负担主体,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维护执行制度公正与效率的关键所在。遵循责任原则、受益原则和最小化原则,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和裁判文书指引,可以有效化解执行中的矛盾,保障司法权力的有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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