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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时间:2024-07-03

白城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引言

在白城市诉讼过程中,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含义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案件执行时遇到困难,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由申请人或第三人向执行机关提供担保后,执行机关依法采取有关的限制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措施的制度。该担保具有强制性、附属性、临时性等特点。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适用范围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白城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对下列情形裁定担保后保全财产:

有利于判决的执行;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 为防止被申请人因行为能力丧失,可能致使判决难以执行; 其他需要担保的其他情形。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申请

对于符合上述适用范围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白城市人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担保的事实、理由、担保方式、金额或者价额以及证据。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

白城市人民法院裁定担保后,申请人可以采用以下担保方式:

金钱担保:是指提供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担保; 有价证券担保:是指提供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作为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提供不动产、动产或其他物权作为担保; 保证担保:是指由符合条件的担保人出具连带保证,保证被申请人履行判决义务。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保全措施

白城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办法: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股票、债券、基金份额、期货合约或者其他有价证券;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车辆、船舶、飞机、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工具和其他动产;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不动产或者对不动产采取其他限制措施; 禁止被申请人经营活动;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或者处分其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出境; 其他保全措施。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

白城市人民法院裁定担保后,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时解除诉中财产保全担保。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认为担保的条件不复存在或者担保数额过高的; 申请人在保全期间提供反担保的; 被申请人履行判决义务的;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者终结诉讼的; 执行裁定或者和解协议约定了执行方式、期限且不存在先履行义务才能执行的情形的; 其他应当解除担保的情形。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责任

申请人责任: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后10日内提供担保凭证; 申请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履行担保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担保人责任:

担保人应当具备担保能力; 在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时,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1: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个人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200万元。后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向白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别墅。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有隐匿、变卖财产的可能,遂裁定查封被告别墅,并要求原告提供50万元的担保。

案例2: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偿还1000万元贷款。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白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公司银行存款。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公司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遂裁定冻结被告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并要求原告提供100万元的担保。

结语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制度通过强制执行机关对财产采取限制措施,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保障,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经济有序发展。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将不断完善,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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