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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关于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02

审判监督关于财产保全

引言

审判监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由上一级法院对原裁判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撤销或变更原裁判。因财产保全涉及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对于财产保全问题的处理尤为重要。

审判监督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因生效判决、裁定被侵害,在提起再审申请之前,如果认为需要防止判决、裁定执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对该案进行再审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民事案件申诉案件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在申请再审后,如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在申请审判监督之前或者申请审判监督后,如果认为需要防止生效裁判执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是,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必须有生效裁判 申请人因生效裁判被侵害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不进行财产保全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审判监督中财产保全的种类

《民事诉讼法》对于审判监督中财产保全的种类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冻结存款:指法院通过冻结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防止申请人转移或者变卖财产。 查封、扣押动产:指法院通过查封、扣押申请人的动产,防止申请人转移或者变卖财产。 查封、扣押不动产:指法院通过查封、扣押申请人的不动产,防止申请人转移或者变卖财产。 财产保全担保:指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一定数额的担保,如果申请财产保全不当,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由申请人予以赔偿。

审判监督中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

当事人在申请审判监督之前或者申请审判监督后,需要向对该案进行再审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生效裁判文书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申请财产保全的种类 保全金额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足够证明以下事实: 存在生效裁判 申请人是生效裁判的利害关系人 生效裁判对申请人造成了损害 不进行财产保全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审判监督中财产保全的问题与争议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财产保全涉及以下问题与争议: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财产保全裁定是一种临时措施,不具有既判力,对最终裁判不具有拘束力。 财产保全的解除: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全,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承担责任:申请人因申请财产保全不当,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责令申请人全额或者部分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结语

审判监督中的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有利于防止生效裁判执行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害。在适用财产保全制度时,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慎重行使裁量权,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滥用财产保全制度,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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