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之后强制执行
在税收征缴过程中,税务机关为了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会采取一系列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而税收保全措施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方式。那么,什么是税收保全?税收保全之后,税务机关又会采取哪些强制执行措施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一、 税收保全的概念及适用情形
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纳的税款,在税款征收期限届满前,对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的措施,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缴纳。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对象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纳税期限届满前;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纳税人转移或者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有其他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行为的; 纳税人有其他重大逃税嫌疑的。二、 税收保全的种类
税收保全通常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查封:对纳税人的商品、货物等动产以及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封,禁止其进行转移或者变卖。 扣押:将纳税人的商品、货物等动产以及其他财产进行扣押,由税务机关进行保管。 冻结:对纳税人的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金进行冻结,禁止其进行提取、转账等操作。 其他保全措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例如,对纳税人的不动产进行查封等。三、 税收保全后的强制执行
税收保全措施只是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税款的征收。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仍然没有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纳税担保人,并且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 必须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纳税担保人,在法定的纳税期限内未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的; 必须是税务机关已经依法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过缴纳期限的; 必须是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且告知后当事人既不履行义务又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划拨存款**: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的存款进行强制划拨,用以抵缴税款。 **拍卖或者变卖财产**: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加收滞纳金**: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其他强制执行措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例如,限制出境等。在税收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纳税人的财产不足以清缴全部税款,税务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
**优先受偿**:税款的缴纳,优先于纳税人所欠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其他债权。 **追征其欠缴税款**: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在法定的期限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法定期限没有规定的,可以无限期追征。四、 企业和个人如何应对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最重要的是要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如果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无法按期缴纳税款,应该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争取延期缴纳或者分期缴纳税款。
如果税务机关已经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企业和个人应该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并尽快筹集资金缴纳税款,以解除税收保全。如果对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税务机关已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下,企业和个人应该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尽快履行纳税义务。如果对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 结语
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是税务机关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必要措施。企业和个人应该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自觉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为自身的违法行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要了解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相关法律知识,在遇到税务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