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保全规定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一项重要福利,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为了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安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保全业务操作,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保全,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依法采取的限制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权益的措施,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保全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保全工作。
二、保全情形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采取保全措施: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的;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依法查询、冻结、扣划的;
(三)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
(四)海关依法采取海关保全措施的;
(五)公积金中心在进行追偿债务等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保全措施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保全措施:
(一)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信息;
(二)冻结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扣划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六条 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并制作住房公积金保全决定书。住房公积金保全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二)保全事项和根据;
(三)保全措施、期限;
(四)申请解除保全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不得办理提取、贷款等业务,但可以继续缴存。
四、保全期限
第九条 保全期限由采取保全措施的机关依法确定,最长不超过二年。期限届满,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二)保全的事由消失的;
(三)采取保全措施的机关作出解除保全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解除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当事人。
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保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