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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
时间:2024-07-02

仲裁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

在仲裁程序中,为了防止当事人在仲裁期间转移、处分或毁损财产,以逃避或妨碍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常见的仲裁财产保全措施包括以下几种:

一、冻结银行存款

仲裁庭可以冻结当事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被冻结的存款金额不得超过仲裁请求标的额。冻结期限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但仲裁庭确有必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仲裁庭冻结银行存款后,应当通知有关银行,并由有关银行将被冻结的存款划归仲裁庭指定账户。

二、查封、扣押动产

仲裁庭可以查封、扣押当事人名下的动产。查封是将动产扣留在原地的保全措施,扣押是将动产移交仲裁庭或有关机构保管的保全措施。查封、扣押的动产不得超过仲裁请求标的额。查封、扣押期限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但仲裁庭确有必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仲裁庭查封、扣押动产后,应当将查封、扣押清单送达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三、禁止转让、处分不动产

仲裁庭可以禁止当事人转让、处分名下的不动产。禁止转让、处分的不动产不得超过仲裁请求标的额。禁止转让、处分期限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但仲裁庭确有必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仲裁庭禁止转让、处分不动产后,应当通知有关不动产登记机关,并由有关不动产登记机关将禁止转让、处分的登记信息录入不动产登记系统。

四、其他保全措施

除了上述保全措施外,仲裁庭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保全措施,例如禁止当事人离境、限制当事人的消费等。其他保全措施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五、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以下材料:

仲裁请求书副本; 能够证明申请保全必要性的证据; 保全财产的范围、数额和期限; 申请费。

仲裁庭对当事人的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裁定。仲裁庭裁定准予保全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当事人和有关机关执行。仲裁庭裁定不准予保全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六、解除财产保全

在下列情形下,仲裁庭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仲裁庭裁决驳回仲裁请求的; 当事人提供了担保的; 保全期限届满的; 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仲裁庭解除财产保全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当事人和有关机关。有关当事人和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仲裁庭的通知解除保全措施。

七、违反财产保全的后果

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违反财产保全措施的,仲裁庭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财产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处以罚款、拘留甚至司法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依照本措施之前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适用本措施。

以上即为仲裁财产保全措施的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请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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