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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民事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01

广州民事财产保全

民事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毁损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旨在防止财产因处分而无法执行,保障原告胜诉后的合法权益。

一、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

有证据证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造成财产价值明显减少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危险 继承人未经其他继承人的同意,处分遗产的 受诉法院认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8)》第133条,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 查封 扣押 禁止处分、使用 其他必要措施

1. 冻结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责令金融机构停止支付被申请人账户内的资金或其他财产。

2. 查封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责令有关部门或单位,对被申请人拥有的动产、不动产进行控制和登记,禁止被申请人转移、处分或使用。

3. 扣押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拥有的可移动财产进行临时保管,禁止被申请人转移、处分或使用。

4. 禁止处分、使用

禁止处分、使用是指人民法院责令有关部门或单位禁止被申请人对特定财产进行处分或使用,例如禁止出售房屋、禁止使用车辆等。

5. 其他必要措施

其他必要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特定情况采取的其他保全措施,例如限制被申请人出境、限制被申请人的消费等。

三、财产保全的申请和审查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民事诉讼关系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四、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有以下情形:

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 保全的财产已执行完毕的 保全的财产已不属于被申请人的 保全的财产已不存在的 有证据证明财产保全措施不再必要

人民法院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时,应责令有关部门或单位解除对财产的控制或登记,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五、财产保全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如果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训诫、拘留等。

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责令申请人承担因此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

六、典型案例

**案例1:**

申请人A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申请人B返还原告借给被告的10万元。在诉讼期间,原告发现被告正在出售房屋,遂向法院申请对房屋采取查封措施。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出售房屋的行为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遂准许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的房屋进行查封。

**案例2:**

申请人C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申请人D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诉讼期间,原告发现被告正在转让名下股权,遂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股权采取冻结措施。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转让股权的行为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遂准许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的股权进行冻结。

七、注意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要有证据证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否则可能会导致证据灭失或财产转移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以保证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时的赔偿 申请财产保全后,应密切关注案情进展,必要时及时申请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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