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财产怎么提供担保
在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债权债务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财产,我国法律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可能转移、隐匿、毁损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的一项制度。而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通常需要提供担保。
那么,什么是财产保全担保?提供担保的方式有哪些?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财产或者由担保人作保,以保证其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是正当的,不会损害被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申请人败诉或者其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被认定为错误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时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证
保证是由保证人向人民法院作出的保证申请人履行义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采用一般保证的,申请人败诉或者其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被认定为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要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不履行赔偿责任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采用连带责任保证的,被申请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能够抵押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动产是指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抵押的财产以外的动产,例如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等。
3、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的价款优先受偿。能够质押的财产包括动产和权利凭证。动产是指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质押的财产,例如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等。权利凭证是指可以证明持有人享有某种权利的凭证,例如股票、债券等。
4、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当事人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不作为金钱的替代物。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其他可以提供担保的方式
除了以上几种常见的财产保全担保方式以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采用其他可以提供担保的方式,例如以银行存款单、国债、信用证等财产提供担保。但需要注意的是,采用其他可以提供担保的方式的,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三、财产保全担保的数额如何确定?
财产保全担保的数额应当与其担保的债权数额相适应。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担保的数额应当与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相当。但是,如果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过高,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少财产保全担保的数额。
四、财产保全担保的相关问题
在实践中,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关于担保人的选择
选择担保人时,应当选择资信良好、有足够能力承担担保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应当注意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资格。例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能作为保证人。
2、关于担保合同的签订
当事人之间协商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签订书面担保合同,并办理登记或者公证手续。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争议。
3、关于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自担保责任生效之日起计算。当事人没有约定担保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4、关于担保责任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责任解除:
主债务履行完毕的; 债权人放弃债权的;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 法律另有规定的。总之,财产保全担保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重要措施。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并注意相关法律问题,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