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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财产保全谁解除
时间:2024-06-30

再审财产保全谁解除

目录

1. 再审的概念

2. 财产保全的解除事由

3. 再审程序中财产保全的解除

 3.1 再审中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

 3.2 再审中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

4. 实务中解除再审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1. 再审的概念

再审是指当事人或者人民检察院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法定事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再审分为普通再审和特别再审。普通再审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特别再审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由本院内专门指定的审判人员进行再审。

2. 财产保全的解除事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的情形包括:

(一)有证据证明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或者转移财产造成损害的其他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

(二)因情况紧急,来不及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审查后,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准予先予执行。对申请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天内进行审查;

(三)法律规定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其他情形。

财产保全的解除事由根据不同原因可分为程序性原因和实体性原因。

(1)程序性解除事由: ① 被执行人依法提出了担保,原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 ② 人民法院发现原裁定错误的,或者③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采取保全措施情形的。

(2)实体性解除事由: ① 诉讼标的不存在或者当场已经履行② 被申请人已自动实际履行③ 申请人撤诉并经法院准许的④ 执行和解协议的⑤ 申请人丧失诉讼主体资格且没有继承人⑥ 依特别规定和程式保全的财产不宜继续保全的⑦ 其他不应继续保全的事由的。

3. 再审程序中财产保全的解除

3.1 再审中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

在再审程序中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再审申请人对原裁判提起再审;

(2) 财产保全系在前一审程序作出;

(3) 再审申请已被人民法院受理;

(4) 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之一成立

3.2 再审中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财产保全的解除,应当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申请。再审法院在审查后再审申请时,发现符合解除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再审法院认为不符合解除财产保全条件,驳回申请的,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4. 实务中解除再审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在实务中解除再审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时机: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再审程序启动后及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若再审申请被驳回,则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也将被驳回。

(2)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证据:当事人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符合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例如,当事人可以提供被执行人已实际履行了判决内容的证据、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的证据等。

(3)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当事人应当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再审申请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和证据等。

(4) 法院的审查:法院在审查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时,除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外,还应当审查再审申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若法院认为再审申请明显不合法或不合理,则会驳回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以上是对再审程序中财产保全解除相关规定的介绍。若您需详细了解此方面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或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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