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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解冻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4-06-29
## 保全解冻的法律规定 ### 一、保全的冻结管辖 **(一)一般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保全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保全案件的房产、汽车、存款等财产时,对其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具有保全管辖权的法院是财产所在地法院。 **(二)例外情况** 对于下列情况,可以不适用一般规则: 1. 被执行人未在执行地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且执行标的不在该地的,保全申请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申请保全; 2. 执行标的正在运输途中或者被查封、扣押的,保全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标的所在地法院申请保全。 ### 二、保全的条件 **(一)客观条件** 1.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被执行人有转移、藏匿、变卖财产等逃避执行情形的; - 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根据执行标的性质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 2. 执行标的明确,保全标的与执行标的的价值适当。 **(二)主观条件** 申请人是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人。 ### 三、保全的程序 **(一)申请** 保全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书面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审查** 法院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当对保全申请和证据进行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在司法文书网发布保全信息;不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三)发布保全信息** 法院发布保全信息后,有关单位应当查询司法文书网,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四)冻结** 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和保全申请人。 ### 四、解冻的条件 申请人申请解冻,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观条件** 解冻申请人应当具有保全执行的利害关系人。 **(二)客观条件** 1. 保全的原因已经消失; 2.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足以保障债权实现; 3. 法院认为有必要解冻。 ### 五、解冻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保全法院提交解冻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审查** 保全法院收到解冻申请后,应当对解冻申请和证据进行审查。符合解冻条件的,应当裁定准予解冻;不符合解冻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三)裁定** 裁定准予解冻的,保全法院应当发出解冻通知书,通知有关单位解除保全措施。 ### 六、保全解除的责任 **(一)申请人责任** 申请人违法申请保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院责任** 保全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和证据时,未发现有违法保全情形的,不承担责任。 ###七、相关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保全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5条第2款:因海上债权纠纷申请保全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处受理。 第13条:申请人申请保全财产价值不得超过申请执行标的金额。 第14条第2款:人民法院受理冻结存款担保的,应当将涉案存款划转至人民法院监管账号。 **(二)民事诉讼法** 第280条第1款:保全措施中包括冻结、查封、扣押、禁止处分等等。 第280条第3款:对不能立即执行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不保全。 ### 结语 保全解冻制度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保全和解冻都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及时性、有效性和公平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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