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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费收取标准规定
时间:2024-06-29

财产保全担保费收取标准规定

一、概述

财产保全担保费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对争议的财产进行保全而采取的措施时,需要当事人预先向法院提供的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收取标准主要由法律规定,并由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财产保全担保费的制度有利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有助于法院有效执行裁判文书,维护司法权威。

二、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收取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的,法院才予以执行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全和执行案件财产的若干意见》对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收取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 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数额,原则上不超过标的额的30%,最低不得低于200元;

(二) 当事人无法提供财产担保的,可以提供保证人担保;

(三) 保证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和良好的信誉;

(四) 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减少或增加担保费的数额。

三、财产保全担保费的退还

当事人在提供担保后,应当在案件终结或者撤销保全措施后申请退还财产保全担保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全和执行案件财产的若干意见》规定:

(一) 执行完毕或者案件终结后,法院应当及时退还财产保全担保费;

(二) 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义务被强制执行造成的担保费或者其他费用的,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 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因申请人原因导致保全措施无法执行的,法院不予退还财产保全担保费。

四、财产保全担保费的使用

财产保全担保费主要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一)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保管费用;

(二) 评估、拍卖财产的费用;

(三)执行裁定书或者判决书确定的债权的费用;

(四) 其他与保全财产有关的费用。

五、免予财产保全担保费

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免予财产保全担保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形可以免予财产保全担保费:

(一)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申请财产保全的;

(二) 公益诉讼案件;

(三) 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困难家庭权益的案件;

(四) 法院认为应当免予提供的其他情形。

六、财产保全担保费的争议解决

对于财产保全担保费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异议,并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上诉。

财产保全担保费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及时提供财产保全担保费,促进案件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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