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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财产保全咨询哪个部门
时间:2024-06-29

仲裁财产保全咨询哪个部门?

在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在仲裁期间转移、隐匿财产,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那么,当需要申请财产保全时,应该向哪个部门咨询呢?

一、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向仲裁庭申请财产保全。这一规定赋予了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为其合法利益提供了保障。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部门选择

1. 仲裁委员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仲裁协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后,具有受理仲裁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职权。当事人可以向已受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 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0条规定,仲裁裁决具有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同等的效力。因此,当事人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仲裁协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范围和保全的具体形式,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股票、债券等财产进行保全。

三、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和所需材料

1.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写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财产保全的请求、理由和范围; 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可证明保全必要性的证据,比如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无力履行判决或裁决等; 担保,可以用保证金、保函等方式提供。

2. 向人民法院申请

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写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财产保全的请求、理由和范围; 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可证明保全必要性的证据,比如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无力履行判决或裁决等; 提供担保,可用保证金、保函等方式提供。

四、申请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当事人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财产保全应当以合理、合法为原则,不得滥用保全权。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说明财产保全的申请理由和范围,不得捏造事实、虚构理由。 财产保全应当在仲裁程序进行中申请。仲裁裁决作出后,申请财产保全的意义不大。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当事人应当收集足够的证据证明财产保全必要性,以提高申请成功的概率。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担保的目的是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权,造成被申请人损失。当事人应当选择适当的担保方式,确保担保的有效性。

五、财产保全解除的规定

仲裁庭或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不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的,可以驳回申请。仲裁庭或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5日内,应当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停止相关处分行为,否则可以强制执行。

财产保全在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后自动解除。如果需要解除前,被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提交给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或者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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