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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驳回 保全是是否有效
时间:2024-06-28

诉讼驳回 保全是否有效

在诉讼过程中,保全是指采取措施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或隐匿其财产,以保证将来的胜诉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然而,如果诉讼被驳回,保全措施是否仍然有效则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保全的性质

保全是一种时效性的措施,其有效期一般为诉讼持续期间或特定期限。一旦诉讼结束,保全措施一般会自动解除非法定有例外情形的。保全的目的是确保诉讼判决的执行力,并不当然附着于诉讼本身。

驳回诉讼的两种情况

1.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程式、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从而驳回原告的起诉。

2.驳回诉讼请求:是指法院在审理诉讼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具有法律依据,但对原告的起诉材料本身未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本身仍然存在,只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驳回起诉后保全的效力

如果诉讼被驳回起诉,即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材料本身不符合起诉条件或程序,则根据保全的时效性,保全措施应当在驳回起诉后自动解除。这是因为:

原告的起诉资格或程序存在缺陷,表明原告的诉讼请求自始无效。 保全措施是对诉讼请求的保障,诉讼请求一旦无效,保全措施也就丧失了存在的根据。

驳回诉讼请求后保全的效力

如果诉讼仅驳回诉讼请求,即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具有法律依据,则保全措施的效力仍有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保全措施仍然有效

保全措施与诉讼请求不直接挂钩,其目的是保障诉讼判决的执行力。 即便诉讼请求被驳回,但诉讼本身仍然存在,原告仍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救济其权利。 保全措施的存在有利于防止败诉方在诉讼期间转移、变卖或隐匿其财产,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观点二:保全措施无效

保全措施必须有相应的诉讼请求作为根据,诉讼请求被驳回则保全措施的根据消失。 继续维持保全措施违背了司法经济和法治原则,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和诉累。 保全措施无效有利于恢复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平衡,避免原告滥用保全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八百九十五条对驳回诉讼请求后保全措施的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

驳回诉讼请求后,诉讼标的物有被转移、隐匿或有毁损危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担保。担保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驳回诉讼请求后保全措施的效力,即保全措施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继续维持,但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此种做法平衡了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防止了保全措施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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