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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证据保全条例
时间:2024-06-28

拆迁证据保全条例

引言

拆迁涉及大量利益关系方,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拆迁行为,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本条例适用于房屋征收与拆迁管理领域中涉及证据保全的活动。 证据保全是指为防止证据灭失或变形,采用合理手段对拆迁相关证据进行固定和保存的活动。 房屋征收与拆迁当事人、实施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都有义务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第二章 证据保全范围

证据保全应当包括下列范围:

房屋结构、面积和用途等房屋状况的证据。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物权凭证的证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实施情况的证据。 li>拆迁现场情况、拆迁方式和拆迁过程的证据。 当事人协商谈判、行政复议和诉讼等与拆迁相关的其他证据。

第三章 证据保全程序

证据保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证据保全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事由、证据名称、地址和保全证据的原因。 证据保全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调查取证 证据保全机构接受申请后,应当组织人员对证据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收集证据的方式可以包括勘验、测量、拍照、摄像、询问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等。 (三)固定证据 证据保全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固定,以防止证据灭失或变形。 固定证据的方式可以包括制作笔录、拍照、摄像、对证据进行封存等。 (四)制作证据保全笔录 证据保全机构应当对证据保全情况制作证据保全笔录。 证据保全笔录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保全证据的名称、保全时间、保全地点、保全方式、保全人员、当事人陈述和保全情况说明等内容。 (五)送达证据保全笔录 证据保全机构应当将证据保全笔录送达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收到证据保全笔录后三日内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证据保全笔录。

第四章 证据保全责任

房屋征收与拆迁当事人、实施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承担以下证据保全责任:

负责保存与拆迁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文件。 不得擅自销毁、涂改或者隐匿与拆迁有关的证据材料。 积极配合证据保全机构的取证工作。 对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经营许可证、由有关部门依法处分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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