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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财产保全收费
时间:2024-06-28

湖南法院财产保全收费: 全面解析

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防止被申请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出售被执行的财产,或为解决执行标的物情况复杂难以执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而采取的预防性强制措施。它是在诉讼或执行过程中对可以用于实现申请执行人请求的财产,进行冻结、扣押或提供担保等措施,以确保诉讼中或执行时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保全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股权、不动产、动产、存款以及其他依法可能被保全的财产,旨在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判决和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的收费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依法需要保全价值的财产,可按以下标准收取财产保全费:

保全费的数额为保全财产价值的1%-3%。 最低限额为50元,最高限额为10万元。 因第三人原因致使财产保全不能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在保全担保范围内按保全費标准从第三人处收取保全费。

湖南法院财产保全收费依据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有关费用的规定(试行)》(湘高法〔2019〕60号)规定了湖南法院财产保全收费的具体标准和流程:

财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下,按1%收取保全费,最低收50元; 财产价值在10万至50万元之间,按1.5%收取保全费; 财产价值在50万至200万元之间,按2%收取保全费; 财产价值在200万至1000万元之间,按2.5%收取保全费; 财产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按3%收取保全费,最高收10万元。

财产保全收费的程序

财产保全收费主要分为以下步骤:

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保全申请书、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保全价值的证明材料等。 法院审查: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是否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被申请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出售财产的风险。 作出裁定:经审查,法院对是否保全以及保全范围作出裁定,并确定保全费的数额。 缴纳保全费: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裁定后5日内缴纳保全费,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异议和复议

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裁定后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裁定后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0日内作出裁定。

特别规定

对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不具有财产代位权的,或者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物难以确定价值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暂缓收取保全费。待申请执行人具备财产代位权或者财产保全的标的物价值确定后,人民法院再按规定收取保全费。 对依法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或者变卖被执行财产的,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保全费。

举个例子

如果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法院审查通过,并裁定对被执行人价值人民币200万元的房屋进行保全,则申请人需要缴纳的保全费为:200万元 x 2% = 40000 元。

总结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预防性强制措施,其收费标准和程序由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申请人应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及时缴纳保全费,以确保诉讼或执行过程中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平衡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和保障被执行人的正当利益,依法、公正、均衡地执行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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