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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财产保全费是怎么收费的
时间:2024-06-28

法院财产保全费是怎么收费的?

什么是财产保全费?

财产保全费是一种法院收费,由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支付,用于弥补法院因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而产生的费用。

财产保全费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的规定》第2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交纳财产保全费。

财产保全费的收费标准

财产保全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自行制定。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费的收费标准为:

①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收取500元;

②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价值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收取1000元;

③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价值在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收取2000元;

④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价值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收取3000元;

⑤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价值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收取4000元;

⑥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价值5000万元以上的,收取5000元。

⑦ 对提供担保的,收取前款规定费用的50%。

财产保全费的缴纳方式

财产保全费应当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一次性缴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纳:

① 现金缴纳:当事人可以到法院财务部门现金缴纳;

② 网上缴费: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指定的方式网上缴费;

③ 银行转账:当事人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

财产保全费的减免

符合以下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减免财产保全费:

① 经济困难的当事人;

② 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财产价值较小;

③ 其他可以减免的情形。

法院审查财产保全费的原则

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① 合法性原则:财产保全费的收取必须依法有据;

② 公平性原则:财产保全费的收取应当公平合理;

③ 便民性原则:财产保全费的缴纳方式应当方便当事人。

财产保全费的退还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后,法院未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保全措施被解除的,应当退还财产保全费。

其他注意事项

财产保全费的收取不影响财产保全申请人其他费用的交纳,如评估费、保管费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减免、退还财产保全费。 当事人对法院的收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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