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财产保全费是怎么收费的?
什么是财产保全费?
财产保全费是一种法院收费,由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支付,用于弥补法院因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而产生的费用。
财产保全费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的规定》第2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交纳财产保全费。
财产保全费的收费标准
财产保全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自行制定。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费的收费标准为:
①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收取500元;
②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价值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收取1000元;
③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价值在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收取2000元;
④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价值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收取3000元;
⑤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价值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收取4000元;
⑥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价值5000万元以上的,收取5000元。
⑦ 对提供担保的,收取前款规定费用的50%。财产保全费的缴纳方式
财产保全费应当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一次性缴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纳:
① 现金缴纳:当事人可以到法院财务部门现金缴纳;
② 网上缴费: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指定的方式网上缴费;
③ 银行转账:当事人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财产保全费的减免
符合以下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减免财产保全费:
① 经济困难的当事人;
② 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财产价值较小;
③ 其他可以减免的情形。法院审查财产保全费的原则
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① 合法性原则:财产保全费的收取必须依法有据;
② 公平性原则:财产保全费的收取应当公平合理;
③ 便民性原则:财产保全费的缴纳方式应当方便当事人。财产保全费的退还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后,法院未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保全措施被解除的,应当退还财产保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