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适用财产保全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一方在胜诉之后,却因为对方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而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情况。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以及具有保全权限的其他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的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得以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的制度。通俗来讲,就是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担心对方转移财产导致自己无法执行,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对方的财产,以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
一、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一) 申请人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只有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才有权申请财产保全。
(二) 必须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是指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当事人,被申请人是指财产被申请保全的当事人。
(三) 必须有具体的财产保全请求和事实、理由
申请人应当明确提出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具体财产,以及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对于财产保全的理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仅仅是主观臆断。
(四) 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现金担保、银行保函、抵押、质押等。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财产保全制度,如果因为申请人的保全行为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用担保财产进行赔偿。当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可以不需要提供担保,比如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的案件,以及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等。
(五) 必须符合法定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两种情形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的。以上两种情形,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和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二、 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申请财产保全:
(一) 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后,判决作出前申请的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48小时内不能作出裁定的,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
(二) 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前申请的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48小时内不能作出裁定的,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三、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哪些?
财产保全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 查封
查封是指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清点、登记,并加贴封条或采取其他方式禁止其转移或处分的行为。查封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二) 扣押
扣押是指将被申请人的动产、权利凭证或其他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从被申请人或其保管人处强制取走,交由指定的保管人或保管机构进行保管的行为。
(三) 冻结
冻结是指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限制其进行转移、处分或提取的行为。冻结的数额应当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相适应。
四、 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 要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具有时间上的紧迫性,如果等到对方转移了财产才去申请,可能就为时已晚。因此,当事人一旦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风险,就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二) 要提供充分的证据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符合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如果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可能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三) 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原则上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法院可能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如果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后,最终判决申请人不应该获得赔偿的,或者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法院将会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也可以要求申请人赔偿其因为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四) 要依法行使权利
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不能滥用。如果当事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财产保全制度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院判决顺利执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和正确运用该制度,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