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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金如何申请退还
时间:2024-06-28

财产保全担保金如何申请退还

财产保全担保金是指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为获得财产保全措施而向法院提供的担保金,用于担保其在保全期间内不转移、变卖或设定担保的财产。

申请退还的条件

要申请退还财产保全担保金,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案件已经结束,且财产保全措施已解除。 申请人已按时足额向法院支付了保全期间的费用,包括保管费、评估费等。 申请人没有违反财产保全的规定,未转移、变卖或设定担保的财产。 提交了相应的退还申请。

申请退还的流程

申请退还财产保全担保金的流程如下:

提交申请:向原裁定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提交书面退还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说明申请人的身份、案件基本情况、退还原因、保证担保金完整性等。 法院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的条件进行审查。如果申请符合条件,法院会安排听证会,通知当事人参加。 听证会: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可以陈述意见,提供证据。法院会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做出准予或驳回退还申请的裁定。 执行裁定:如果法院裁定准予退还,法院会通知申请人领取担保金。申请人持裁定书向确定保全措施时提供的账号领取担保金。

退还的金额

退还的财产保全担保金金额应当为保全措施解除时担保金的余额,即扣除保全期间费用后的剩余金额。

特殊情况

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即使申请人未满足退还条件,也可能申请退还财产保全担保金:

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提出了异议,法院采纳了异议。 案件因申请人撤诉、调解结案等原因而提前解除保全措施。 担保金在法院的保管中遗失或灭失。

常见问题

以下是申请退还财产保全担保金的一些常见问题:

担保金丢失怎么办?如果法院保管的担保金丢失,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赔偿。 保全措施解除后,法院扣除了保全费用,保全费用不合理怎么办?申请人可以对保全费用提出异议,由法院裁定是否合理。 申请退还后,法院迟迟未作出裁定,怎么办?申请人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

以下法律法规对财产保全担保金的退还作出了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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