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阶段保全
执行阶段保全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在执行刑事判决时,有效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执行措施不当而造成冤假错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执行阶段可以申请再审、申诉,条件符合的可以对判决、裁定申请检察机关抗诉。本部分我们主要从执行异议、执行监督、被执行人异议的方式和处理、审判监督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执行异议与执行监督
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措施或者执行标的持有异议,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请求纠正错误的申请。被执行人可以对执行方式、执行标的、执行数额等内容提出异议。执行异议的提出应当符合法定期限和方式,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执行机关收到执行异议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处理。
执行监督
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对执行活动实施的监督。执行监督的目的是确保执行程序合法公正,防止滥用执行权。执行监督主要包括对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的审查,以及对执行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被执行人异议的方式和处理
被执行人异议的方式
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主要有:
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口头提出,由执行机关制作笔录 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异议处理
执行机关收到被执行人的异议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异议的决定:
准予异议的,应当及时纠正错误的执行措施或处理结果。 驳回异议的,应当向被执行人送達驳回决定书,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对执行机关的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对执行机关的复议裁定是终局裁定,不得上诉。
审判监督
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监督,纠正裁判错误的制度。审判监督分为抗诉和再审两种方式。
抗诉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文书,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撤销或者变更的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个月以内提出。抗诉由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定。
再审
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文书,在发现新的证据或者原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依法重新审理案件的程序。再审由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再审申请人可以是原公诉机关、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和其法定代理人。
执行阶段保全的主要功能
执行阶段保全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阶段保全赋予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和再审的权利,保障了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防止冤假错案:执行阶段保全制度有利于发现和纠正执行程序中的错误,防止因执行错误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维护司法权威:执行阶段保全制度通过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结语
执行阶段保全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执行错误,维护司法公正。被执行人可以对执行措施或者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并依法申请复议或再审。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也有权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纠正错误的执行措施。通过执行阶段保全制度的有效实施,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