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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保全财产置换理由
时间:2024-06-27

一、基本的概念

财产置换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以其所有的非金钱财产抵偿执行标的。此项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执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民事判决、裁定及其生效的调解书;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法律规定的其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

二、不同意财产置换的主要理由

(一)违反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财产强制执行。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并将异议情况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条规定了财产置换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即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如果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已经履行完毕或异议成立,则执行法院无权适用财产置换制度。

(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置换是一种变相的变卖财产,其目的是将被执行人的非金钱财产变现为金钱财产,以清偿债务。由于非金钱财产的变卖价值通常低于其真实价值,因此适用财产置换制度将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三)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财产置换涉及到被执行人的非金钱财产,其价值确定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官往往会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的非金钱财产进行评估。由于评估机构的公正性难以保证,容易出现评估结果失真,甚至有法官与评估机构勾结,人为压低被执行人的非金钱财产价值的情况。这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司法公正。

(四)有悖“穷举执行”原则

“穷举执行”原则是指执行法官穷尽一切可执行财产,以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财产置换制度则允许被执行人以非金钱财产抵偿执行标的,客观上减少了执行财产的范围,违背了“穷举执行”原则。

(五)违反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法律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不得因其经济状况、社会地位等因素而给予差别对待。财产置换制度允许被执行人以非金钱财产抵偿执行标的,但是对非金钱财产的范围和价值确定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容易导致不同被执行人之间存在不公平对待的情况。富裕的被执行人可以利用其经济优势,通过购买高价值的非金钱财产来逃避债务执行,而贫困的被执行人则难以适用财产置换制度。

(六)不符合现代执行理念

现代执行理念强调以金钱给付为执行标的,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金钱财产来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财产置换制度则背离了这一现代执行理念,客观上增加了执行难度,降低了执行效率。

三、总结

综上所述,财产置换制度存在诸多弊端,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容易滋生司法腐败,有悖“穷举执行”原则,违反平等保护原则,不符合现代执行理念。因此,对于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请适用财产置换制度的,人民法院应当慎重审查,在充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慎用或不适用财产置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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