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和执行规定
一、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临时性措施,以防范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其他行为导致执行不能的情况。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账户和特定动产 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 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 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应收账款、股权或者其他特定财产 其他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措施二、财产保全的申请
财产保全可以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 执行依据的名称、文号及生效情况 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被保全财产的范围、价值和所在地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存在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其他行为导致执行不能的危险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促进执行效率的目的三、财产保全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执行之日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送达被执行人;裁定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被执行人收到裁定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四、财产保全的期限
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执行程序终结时止。在执行程序终结前,申请人可以申请延长财产保全措施,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人民法院根据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裁定准予延期。
五、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在以下情况下应当被解除:
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认为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没有必要的 人民法院认为财产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造成过分损害的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六、执行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程序分为执行立案、执行调查、执行文书送达、执行措施采取、执行异议处理、执行终结等步骤。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包括:
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 划拨存款、提取保证金或者抵押物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扣留、罚款、拘留被执行人 其他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在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坚持依法执行、公开公平执行、减少执行成本、保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执行信息公开、执行评估、执行监督等制度,保障执行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七、执行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执行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执行行为;经核实没有错误的,应当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八、执行终结
执行终结是指执行程序结束后,人民法院对执行事项作出最终处理。执行终结的原因包括:
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不能 执行期限届满 人民法院认为不必继续执行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在执行终结后,应当制作执行终结笔录,并向当事人送达。执行终结笔录具有公证证明力。
九、附则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