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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诉讼责任追究规定
时间:2024-06-22

财产保全诉讼责任追究规定

引言

财产保全诉讼是一项重要诉讼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因财产保全不当而导致当事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为规范财产保全诉讼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本规定所称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有证据证明请求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 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不得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

财产保全权利人的义务

财产保全权利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如实陈述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提供必要的证据; 在申请财产保全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被保全财产的价值; 对申请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处理财产保全申请的原则

人民法院处理财产保全申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依法、审慎;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司法秩序; 防止财产保全被滥用。

人民法院处理财产保全申请的程序

人民法院处理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审查申请材料; 听取当事人意见; 根据情判断决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被申请人。

财产保全责任追究

财产保全权利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责任: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导致人民法院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在申请财产保全后超过合理期限不提起诉讼的; 不履行维护被保全财产价值的义务,导致被保全财产价值明显下降的; 滥用财产保全权,造成被申请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人民法院在处理财产保全责任追究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责任人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方式。赔偿方式可以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其他规定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期间的损失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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