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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阳区法院财产保全公告
时间:2024-06-22

广阳区法院财产保全公告

为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布广阳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公告如下:

一、 公告目的

本公告旨在向社会公众公开广阳区人民法院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信息,督促被申请人履行法律义务,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 公告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广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申请人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的案件;

2. 案件受理后,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的案件;

3. 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

三、 公告内容

本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 案号和案由;

2.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住所地等;

3. 被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等信息;

4. 财产保全裁定书文号及主要内容;

5.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四、 被保全财产的范围

1. 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2. 被申请人的房屋、车辆、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

3. 被申请人的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等动产;

4. 其他可以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

五、 被保全人的义务及法律后果

1. 被保全人应积极配合法院执行财产保全裁定,不得转移、隐匿、变卖、损毁被保全财产。

2. 拒不配合法院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因隐匿、转移财产导致财产保全无法实现的,申请人可依法追究被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六、 相关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 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

(一)申请人未提供担保,且 법원认为其申请不合理的;

(二)请求保全的范围过大,明显超过诉讼请求的;

(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予保全的。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需要。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七、 联系方式

地址: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

邮编:XXXXXXXXXXXX

特此公告

广阳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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