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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22

撤销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权利人利益,而依法采取的限制财产权利人对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采取。

虽然财产保全制度在保护权利人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毕竟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可能对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影响。为了避免财产保全的滥用和过度保全,法律规定了一系列撤销财产保全的途径。

一、 撤销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撤销财产保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申请人申请撤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财产保全。实践中,申请人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情况主要包括:

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放弃财产保全。 申请人意识到其申请存在错误。

2.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财产担保,也可以是人身担保。财产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人身担保是指担保人以自己的信用对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3. 法院依职权撤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实践中,法院依职权撤销财产保全的情况主要包括:

不符合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 超过财产保全的必要限度。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造成损失。

4. 诉讼终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诉讼终结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诉讼终结是指诉讼在实体问题未解决的情况下,由于程序上的原因而终止。

二、 撤销财产保全的程序

1. 提出申请

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 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撤销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主体资格、申请的形式要件、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是否符合法定撤销条件等。

3. 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如果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财产保全;如果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 注意事项

1. 及时提出申请

被申请人认为财产保全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撤销申请。否则,可能会延误最佳时机,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2. 提供充分证据

申请撤销财产保全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符合法定撤销条件。例如,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协议、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等材料。

3. 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选择提起上诉,也可以在对方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提出异议,还可以提起国家赔偿。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

4. 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财产保全和撤销财产保全都涉及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维权,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 结语

财产保全是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但也是一种强制措施,可能会对被申请人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法律规定了一系列撤销财产保全的途径。被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申请撤销财产保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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