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费由谁负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败诉方转移、隐匿、毁损财产而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费是指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包括评估费、保管费、运输费等。关于财产保全费由谁承担,法律上有明确规定。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申请保全一方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应当预交保全费。预交的保全费不足以支付实际费用的,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补交。如果申请人拒不预交或者补交保全费,法院将驳回保全申请。例如,张某状告李某欠款100万元,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李某的一处房产。法院受理后,要求张某预交财产保全费5万元。张某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预交,法院依法驳回了保全申请。
实际承担责任人
在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法院会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评估、保管或运输。产生的费用由被保全财产的所有人承担。如果被保全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则由共有人共同承担。例如,李某的房产被查封后,评估费为2万元,保管费为每月1万元。房产属于李某和妻子王某共同所有,因此评估费和第一个月的保管费共计3万元,由李某和王某共同承担。
责任承担例外
在以下情况下,实际承担责任人可以不承担财产保全费: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骗取法院保全的。 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损害被保全人利益的。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存在重大过错的。例如,张某向法院申请冻结李某的银行账户,但提供虚假的欠款凭证。法院在核实欠款真实性之前,即冻结了李某的账户,导致李某无法正常使用资金。李某可以申请法院解除保全,并要求张某承担保全费。
费用标准
财产保全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一般来说,评估费按照评估标的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保管费按照保管期间的每天或者每月收取,运输费按照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收取。
缴纳方式
申请人预交保全费的方式有两种:
向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 直接到法院交纳现金。实际承担责任人缴纳保全费的方式有两种:
到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 直接到法院交纳现金(仅适用于评估费和保管费)。争议处理
如果申请人对保全费数额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保全费数额。如果实际承担责任人对保全费数额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减免保全费。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决定是否减免保全费。
案例分析
案例:李某向法院申请对王某的存款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法院受理后,要求李某预交保全费5万元。李某预交保全费后,法院冻结了王某的账户。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并无欠款的事实。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并责令李某承担保全费。李某不服,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恶意申请保全,损害了王某的利益,遂驳回了李某的异议。
总结
财产保全费由申请保全一方预交,实际费用由被保全财产的所有人承担。如果申请保全一方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恶意申请保全,则应当承担保全费。保全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缴纳方式包括银行汇款和直接交纳现金。对于保全费数额的争议,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实际承担责任人可以提出申请请求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