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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中如何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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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中如何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仲裁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其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仲裁开始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仲裁法司法解释第45条进一步明确了财产保全的情形、申请材料、审查条件等具体内容。

## 财产保全的可适用情形 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 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毁损其财产,或者实施其他足以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行为; -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准备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 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不致使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害。 ## 财产保全的申请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 仲裁申请书; - 财产保全申请书; - 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有前述行为的证据材料;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 财产保全的审查条件 仲裁委员会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条件: - 申请人是否提供了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其财产等行为或准备实施该等行为的证据材料; - 被申请人实施或准备实施该等行为是否足以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 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不会对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 财产保全的方式

仲裁委员会裁定保全财产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多种财产保全方式: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账号、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财产 -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动产 -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出卖其动产、不动产或者股份 - 禁止被申请人转移账户内资金 -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如:禁止生产、销售特定商品或提供特定服务 - 指定财产管理人接管被申请人的财产 ## 保全财产的期限

仲裁委员会裁定保全财产的,财产保全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延长执行期限,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

财产保全的解除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或者裁定保全财产的条件消失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明确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 被申请人的异议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组成合议庭对被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申请人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其陈述的真实性负责。因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及时申请。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在仲裁开始前提出,超过仲裁开始后申请的,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予受理。 - 提供充分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其财产等行为或准备实施该等行为,以及该等行为足以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 保证金。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金。 - 谨慎行使权利。申请财产保全是一项强制措施,不得滥用。申请人应当在充分考虑的情况下提出申请,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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