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东丽区生态环境局是负责东丽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东丽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近年来,东丽区生态环境局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全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组织协调、监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对区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督察。
(二)负责全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物质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管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依法对生态环境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施审批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全区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生态环境功能区划,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总量控制指标审核。
(四)负责全区生态环境监测、预警工作。制定全区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承担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全区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科研和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六)负责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监督检查生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情况,指导协调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
(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重点
东丽区生态环境局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协同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1. 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坚持PM2.5和臭氧污染协同治理,强化VOCs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2. 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加强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3. 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强化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保障土壤环境安全。
**(二)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
1. 加强生态空间保护。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2.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生物多样性监测和评估,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
**(三)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1. 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推动传统产业绿色转型。
2. 推动能源结构清洁低碳转型。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优化能源消费结构,降低碳排放强度。
**(四)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1. 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强化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效能。
2. 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环境应急管理,保障环境安全。
三、联系方式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弘信道28号
邮编:300300
电话:022-2499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