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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复议法律
时间:2024-06-20

诉讼保全复议法律

## 一、引言

诉讼保全制度作为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的重要手段,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诉讼保全措施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会对被申请人财产权利产生一定限制,若申请人错误或不当申请诉讼保全,则可能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程序正义,法律赋予了被申请人对诉讼保全裁定提出复议的权利。本文将对诉讼保全复议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 二、诉讼保全复议的概念和性质

诉讼保全复议是指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讼保全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审查,由受理法院对原裁定进行审查并作出维持或撤销决定的法律救济程序。

诉讼保全复议具有以下特征:

1. **程序性救济:** 诉讼保全复议并非对实体权利的确认,而是对程序问题进行审查,其目的在于保障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非讼性审查:** 诉讼保全复议程序独立于诉讼程序之外,属于非讼性质的审查程序,其审查范围和方式与诉讼程序有所区别。

3. **有限性救济:** 诉讼保全复议并非对原裁定进行全面审查,其审查范围仅限于原裁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或存在明显错误。

## 三、诉讼保全复议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保全复议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1. **对诉讼保全裁定不服:** 被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诉讼保全裁定存在错误,可以申请复议。例如,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或者认为保全标的与案件无关等。

2. **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 先予执行属于诉讼保全的一种,被申请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也可以申请复议。

3. **对解除或变更保全裁定不服:**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 四、诉讼保全复议的程序

诉讼保全复议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 **申请:** 被申请人对诉讼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申请复议的事项、理由及相关证据。

2. **审查:** 受理复议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进行询问。

3. **决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以下决定:

*

维持原裁定:

若认为原裁定并无不当,则作出维持原裁定的决定。 *

撤销原裁定:

若认为原裁定确有错误,则作出撤销原裁定的决定。 *

变更原裁定:

若认为原裁定部分错误,则可以对原裁定进行变更。

4. **送达:** 人民法院应当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复议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五、诉讼保全复议的法律效果

1. **终局性:** 对于已经作出终局裁定的案件,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诉讼保全事项申请复议。

2. **不 suspensive effect :** 提起诉讼保全复议,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但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执行。

3. **可诉性:**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六、结语

诉讼保全复议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机制。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和正确行使诉讼保全复议的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人民法院也应当不断完善诉讼保全复议机制,提高审查效率和公正性,确保诉讼保全制度的正确适用,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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