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手机同号):13456827720
行业资讯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证据保全担保 行为保全担保 解封担保 履约保函 投标保函 预付款保函 农民工工资保函
保全保函能否设置保全期限
时间:2024-06-20

保全保函能否设置保全期限?

在保全阶段,为确保被告履行判决或裁定的义务,法院或仲裁机构经常会采用保全措施,其中之一就是保全保函。保全保函是指由担保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书面担保,保证被告在诉讼期间或执行过程中履行特定的义务,如冻结财产、提供担保等。在实践中,当事人对保全保函能否设置保全期限存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保全措施的种类包括:(一)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汇款、证券、股权等财产;(二)查封、扣押被告的财产。”该法条未明确提及保全保函。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3条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为自取保候审之日起计算。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取保候审期限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六个月。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依法应当予以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取保候审。”该司法解释虽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但从其精神可以看出,保全措施具有期限性,保全保函作为一种保全措施,也应具有期限性。

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保全保函是否可以设置保全期限,各级法院的观点并不完全一致。有的法院认为,保全保函是一种担保方式,其担保期限应与诉讼程序的期限相一致,即从保函出具之日起至诉讼程序终结之日止。有的法院则认为,保全保函是一种无条件付款承诺,其期限应当由当事人约定,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擅自设定。

争议焦点

争议的焦点在于保全保函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一方面,保全保函具有担保的性质,担保被告在诉讼期间或执行过程中履行特定的义务,其担保期限应与诉讼程序的期限相一致。否则,保全保函的担保效力将受到影响,无法有效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保全保函也具有无条件付款承诺的性质,担保人一旦出具保函,即承担了无条件付款的义务,其付款期限应由当事人约定,法院或仲裁机构无权擅自设定。否则,将侵犯担保人的合同自由权。

作者观点

笔者认为,保全保函可以设置保全期限。主要理由如下:

保全措施的期限性:保全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其目的是防止被告转移或变卖财产,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因此,保全措施具有期限性,保全保函作为保全措施之一,也应具有期限性。 无条件付款承诺的例外:保全保函虽然具有无条件付款承诺的性质,但并不意味着其不受任何限制。在司法实践中,保全保函的无条件付款承诺往往受到诉讼程序的限制,即担保人只有在被告违反诉讼义务时才承担付款义务。因此,设置保全保函的保全期限并不必然侵犯担保人的合同自由权。 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设置保全保函的保全期限,可以避免保全保函无限期有效的情况,保障原告在诉讼期间或执行过程中合法权益的实现。如果保全保函无限期有效,担保人可能因被告的拖延行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及时保障。

实践建议

对于保全保函的保全期限,当事人可以在保函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保全期限,但一般不应超过诉讼程序的期限。为了保障原告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建议保全保函的保全期限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诉讼程序的预计时间 被告的履约能力 担保人的经济实力 其他相关因素

结语

保全保函设置保全期限,既可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不侵犯担保人的合同自由权,符合诉讼效率和公平正义的原则。当事人在实践中应正确理解保全保函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并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协商确定保全保函的保全期限,以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