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措施依据
时间:2024-06-20
证据保全措施依据
**引言**
证据保全是诉讼活动中一项保障证据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针对不同的证据类型和案件特点,法律和实务中规定了多种证据保全措施,其适用依据主要有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法院裁定和当事人请求。**一、证据保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对于可能灭失、毁坏或者发生其他变动的证据,侦查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证据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8条规定,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用于犯罪的物品、可用于犯罪的其他物品或者其他可能灭失、毁坏的证据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及时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有灭失或者毁损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采纳申请的,应当及时作出保全证据的裁定。**二、证据保全的司法解释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证据。对于损毁、灭失的证据,持有证据的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中证据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侦查机关对可能灭失、毁坏或者发生其他变动的证据,除依法无须保全的,应当采取下列保全措施:封存、扣押、拍照、录像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据保全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审查后,应当及时作出裁定。**三、证据保全的法院裁定依据**
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侦查机关提请或者依职权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一般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保全证据的必要性证明。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必要时,应当及时作出保全证据的裁定。 侦查机关提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保全证据的必要性、依据和保全方法。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必要时,应当及时作出保全证据的裁定。 法院依职权决定证据保全的,一般是发现诉讼中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毁坏或者发生其他变动的危险,为保障案件公正审理而采取的措施。**四、证据保全当事人请求依据**
当事人在以下情形下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证据客观存在,但可能由于客观原因而灭失的,如证人死亡、严重残疾或利害关系人隐藏证据。 证据已经出现灭失危险的,如证据所在场所发生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 证据已经灭失,但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如对已经丢失的文件进行查询、补做或复印。**五、证据保全具体措施**
证据保全措施的种类多样,选择具体措施时应当根据证据的类型、保存条件和获取难易程度综合考量。
封存:对容易变质或腐烂的物品、重要的文件和数据等证据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证据置于指定的场所并加封条。 提取:指从相关主体或者保管者处提取证据,如提取书证、物证、电子证据等。 扣押:指侦查机关或法院对可能灭失、毁坏或者发生其他变动的证据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证据暂时保管于指定场所。 拍照、录像:指用专业仪器对现场、证物、人像以及相关的过程和行为进行拍照、录像,形成证据材料。 鉴定:指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证据进行检查、检验和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六、证据保全注意事项**
证据保全应及时采取,防止证据灭失或损坏。 保全措施应合法、合理,不得对他人权利造成不当损害。 证据保全过程中应做好证据的记录和保管,防止证据遗失或被篡改。 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证据保全,不得阻拦或破坏证据保全工作。 证据保全的费用一般由申请人承担,但特殊情况下,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裁定。**结语**
证据保全是保障证据真实、完整的关键措施,是公正审判的基础。通过法律、司法解释、法院裁定和当事人请求等途径,综合运用各种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证据灭失、毁坏或变质,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从而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