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担保规定
时间:2024-06-19
财产保全担保规定
引言
财产保全担保是指司法人员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判决的执行,根据当事人申请,对被告人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目的是防止被告人转移或变卖财产,逃避执行义务,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对该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担保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正在或者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 人民法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不具有担保必要的,可以不予保全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保全申请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 保全的标的、数额、范围 事实和理由 证据材料审查和裁定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
担保方式
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需要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
提供保证人 提供抵押物或者质押物 冻结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 其他人民法院认可的担保方式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在作出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后,发现担保不当或者不必要的,应当及时解除保全。当事人经交纳执行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后果
对于被保全的财产,执行员应当妥善保管。被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低于保全标的金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担保方式或者追加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追加担保。当事人因提供担保而造成损失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赔偿。
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的条件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结论
财产保全担保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判决执行的重要措施。人民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正的原则,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