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所函
尊敬的法院:
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向贵院提出如下财产保全申请,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并准予保全。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与对方的利害关系
1.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等基本信息;
2.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等基本信息;
3.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包括债务关系、物权关系、合同关系等;
4. 被申请人负有向申请人履行的义务,但未履行或有证据证明可能不履行,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二、财产保全的原因
1. 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有其他妨碍执行行为之虞。具体证据包括:
- 被申请人以往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的不良记录;
- 被申请人正在进行或计划进行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的行为;
- 被申请人已经将部分财产转移给他人或隐藏起来,无法查明其下落;
2. 被申请人有逃避法律义务或者抗拒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的可能性。具体证据包括:
- 被申请人以往有逃避法律义务或抗拒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的记录;
- 被申请人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逃避法律义务或抗拒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
3. 申请人要求保全的财产与申请人请求的权利有关,属于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三、财产的范围
申请人请求保全的财产具体范围,包括:
1. 房产:详细注明房产地址、面积、产权情况、抵押情况等;
2. 车辆:详细注明车辆型号、车牌号、行驶证信息等;
3. 存款:详细注明银行名称、账号、金额等;
4. 股权:详细注明公司名称、股权比例、出资情况等;
5. 其他财产:详细注明其他财产的名称、性质、数量、价值等。四、保全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请求财产保全的,可以根据情况申请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1. 查封、扣押、冻结;
2.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如禁止转移、变卖、毀损、隐匿其财产;
3. 指定接收人管理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根据具体情况,请求贵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禁止或指定接收人)的方式对涉案财产进行保全。
五、保全的期限
申请人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的涉案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为(15日、1个月、2个月、3个月或6个月)。
六、担保
申请人已准备提供(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或其他担保)作为担保,保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任。
七、诉讼进程
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执行异议之诉等)诉讼,目前该诉讼处于(立案阶段、审理阶段、一审判决阶段、二审阶段或其他阶段)。
八、申请依据
本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出。
九、申请人的请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恳请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禁止或指定接收人)的保全措施,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具体申请事项如下:
1. 裁定对被申请人(姓名)所有或控制的涉案财产,包括(列明具体财产范围),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禁止或指定接收人)保全;
2. 裁定被申请人(姓名)不得对涉案财产进行转移、变卖、毀损、隐匿等妨碍执行的行为;
3. 指定(姓名或单位)为涉案财产的接收人,负责管理、处置被保全的财产;
4. 责令被申请人(姓名)提供担保,以保证其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履行法律义务;
5. 其他申请事项。此致
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