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财产保全反担保
**引言**
在南雄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反担保是常见且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本文将深入探讨南雄财产保全反担保的法律规范、反担保方式、反担保手续、生效和解除等方面,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这一诉讼保全措施。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因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减少或者被诉的债权不能实现而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责令申请人在三日内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后,申请人应当在三日内提供担保。申请人在三日内不提供担保的,视为申请撤回,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南雄市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反担保的实施意见》对反担保方式、反担保手续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反担保方式
按照南雄市人民法院的规定,反担保方式分为以下四种:
第三方保证 质押(含抵押) 银行保函 诉讼费用的预交在选择反担保方式时,应综合考虑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等因素。
反担保手续
(1)提出反担保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责令其提供担保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反担保申请。
(2)提供反担保
申请人应当按照反担保方式的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材料包括:
第三方保证书 质押合同、抵押合同或抵押权证书 银行保函 诉讼费预交证明(3)审查担保
人民法院收到反担保材料后,应当对担保的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准予反担保。
反担保生效和解除
(1)反担保生效
反担保自人民法院准予反担保之日起生效。
(2)反担保解除
反担保解除的情形包括:
人民法院撤销保全措施的 申请人申请解除反担保,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 申请人依法履行诉讼义务,被保全财产不再有丧失或减损危险的反担保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当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的通知书。
其他注意事项
(1)担保金额
担保金额应当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相当。人民法院根据被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及相关证据,确定担保金额。
(2)担保人的资格
担保人应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第三方保证人应当是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自然人。
(3)担保期间
担保期间自反担保生效之日起至反担保解除之日止。如果人民法院对案件另行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反担保期间自新保全措施解除之日起终止。
(4)担保责任
申请人不履行诉讼义务,导致被诉的债权不能实现,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对申请人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质押人、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以其质押物、抵押物的价值为限。
(5)反担保的执行
申请人不履行诉讼义务,被诉的债权经生效判决不能实现时,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反担保。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申请人的赔偿责任,并执行反担保。
结语
南雄财产保全反担保是司法实践中常用的诉讼保全措施,旨在平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利益,保障被保全财产的价值。通过对法律规范、反担保方式、反担保手续、生效和解除等方面的深入了解,当事人可以正确运用反担保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