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申请财产保全又不来
时间:2024-06-17
对方申请财产保全又不来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法院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以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采取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保全标的;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有财产遭受损害的现实危险; 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以保证在财产保全被错误执行时,被申请人能够得到适当的赔偿。在实践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后,法院往往会通知被申请人到场,以了解被申请人对保全措施的意见。但是,有些被申请人接到法院的通知后却故意不来,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对于被申请人拒不到庭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接到法院传票后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因此,被申请人拒不到庭并不影响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和裁决。
如果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那么被申请人就必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那么法院的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后,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对是否继续执行财产保全措施作出裁定。
在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如果故意隐匿、转移或变卖财产的,法院可以对被申请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被申请人最好不要心存侥幸,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以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总结
综上所述,对于被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又不来的情况,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被申请人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对是否继续执行财产保全措施作出裁定。被申请人如果故意隐匿、转移或变卖财产的,法院可以对被申请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被申请人最好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以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