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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以后2021年新规定
时间:2024-06-10

保全以后2021年新规定

## 引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诉讼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诉讼保全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诉讼保全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本文将对保全以后2021年新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并分析其对实务的影响。

## 一、完善申请保全的条件

1. **增加“情况紧急”情形下的财产保全条件。**《决定》将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需要立即保全”修改为“情况紧急,不立即保全将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并增加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申请理由及有关情况。”

2. **明确申请行为保全的条件。**《决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解读】**

修改后的法律条文更加明确了申请保全的条件,强调了“情况紧急”和“不立即保全将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性,有利于防止当事人滥用保全制度。同时,新规定还增加了对申请人提供证据和担保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 二、规范保全措施的实施

1. **明确财产保全的范围和限额。**《决定》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并应当采取对被申请人影响较小的保全措施。

2. **增加保全期限制度。**《决定》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案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逾期未起诉、未申请仲裁或者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3. **完善保全错误的责任承担机制。**《决定》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解读】**

《决定》对保全措施的实施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明确了保全的范围、限额、期限以及错误责任承担机制,有利于防止和减少保全过程中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维护司法公正。

## 三、加强保全程序的监督

1. **规定复议期限。**《决定》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 **明确担保物价值的确定方式。**《决定》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物价值有争议的,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价格评估机构申请评估。

**【解读】**

《决定》通过明确复议期限、规定担保物价值的确定方式等措施,加强了对保全程序的监督,有利于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 四、新规定对实务的影响

1. **提高了申请保全的门槛。** 新规定对申请保全的条件、担保等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提高了申请保全的门槛,有利于防止当事人滥用保全制度,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强化了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新规定明确了保全的范围、限额、期限以及错误责任承担机制,有利于防止和减少保全过程中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3. **促进了诉讼效率的提高。** 新规定明确了保全期限制度,有利于督促申请人及时起诉或申请仲裁,避免保全措施长期有效而影响案件的审理效率。

4. **对司法实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规定对法院在保全程序中的审查、执行、监督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法院进一步加强保全工作的规范化和效率化建设,确保新规定的有效实施。

## 结语

保全以后2021年新规定对诉讼保全制度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相信随着新规定的贯彻实施,诉讼保全制度将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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