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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保全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10

关于民事保全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民事保全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事保全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及时制止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或者防止将来发生损害,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依法采取限制性措施的制度。

民事保全的意义在于:

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失扩大。 为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促进当事人和解,化解社会矛盾。

二、民事保全的类型

根据保全时间的不同,民事保全可以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

1. 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的紧急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 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

根据保全对象的类型,民事保全可以分为:

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资金、其他财产权利等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行为保全: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害行为,例如停止侵犯商标权、著作权等。 证据保全: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保全,例如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

三、申请民事保全的条件

申请民事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有明确的申请人,即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例如: 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需要保全的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

四、民事保全的程序

民事保全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应当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人民法院执行保全裁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措施。 解除或变更: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情况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五、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不得恶意申请保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保全工作,不得阻碍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公正地进行保全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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