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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权益保全法律依据
时间:2023-11-04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认为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国家机关回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清除非法行政行为或者采取措施消除危险等活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行政诉讼权益保全则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申请人从事正在争议中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采取限制性措施的一种特殊程序。

我国行政诉讼权益保全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和第73条。其中,第6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他的合法权益时,有权依照本法提起诉讼。”这一条款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73条则详细说明了行政诉讼权益保全的具体程序和方式。根据该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如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可能从事正在争议中的行为给自己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限制性措施。法院在接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采取行政诉讼权益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执行行政行为、停止或禁止某种行为等。

此外,我国还有一些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权益保全的法律依据。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8条规定了支付保全,即申请人认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可以申请支付保全。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30条、第13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总之,行政诉讼权益保全法律依据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这些依据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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