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时间:2023-11-04
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裁定案号:XXX
裁定人:XXX
被申请人:XXX
申请人: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理认为:
一、申请人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二、根据相关证据可知,被申请人XXX存在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存在其他损害申请人利益的情况,有可能导致申请人难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鉴于此,本院在XXX日期作出了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
三、经查证,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其法定义务或向申请人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项。因此,本院认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是合适且必要的。
我院依职权解除XXX与被申请人之间所涉及的财产保全裁定,并通知各方遵守。
特此裁定。
裁定人:XXX
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