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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时间:2023-11-04

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裁定案号:XXX

裁定人:XXX

被申请人:XXX

申请人: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理认为:

一、申请人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二、根据相关证据可知,被申请人XXX存在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存在其他损害申请人利益的情况,有可能导致申请人难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鉴于此,本院在XXX日期作出了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

三、经查证,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其法定义务或向申请人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项。因此,本院认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是合适且必要的。

我院依职权解除XXX与被申请人之间所涉及的财产保全裁定,并通知各方遵守。

特此裁定。

裁定人:XXX

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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