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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保全解除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3-11-04

超额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当保全措施已经实施并达到其实施目的后,申请人又提出解除保全措施请求的情形。在我国法律制度下,超额保全解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或者人身自由保全措施。该条款明确了申请人可随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权利,无论是在执行过程中还是在诉讼程序中,申请人都有解除保全措施的权利。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被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果能够提供担保或者提供其他财产等相应价值作为替代,法院可以考虑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这一条款主要强调了被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可以通过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财产以替代原来的保全措施,从而达到解除保全措施的目的。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随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如果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财产等相应价值,并经申请人同意,法院可以考虑解除保全措施。这一条款进一步明确了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财产可作为解除保全措施的依据,但必须得到申请人的同意才能进行。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当申请人在起诉状中表示放弃本诉的主张并以放弃权利声明陈述,被告也可以在答辩状中表示放弃本诉的抗辩并以放弃权利声明陈述,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根据这一条款,当申请人和被告双方均放弃本诉的权利,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超额保全的解除主要依据包括《民事诉讼法》第99、100、101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这些法律依据都体现了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在超额保全过程中的权利,以及解除保全措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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