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复议流程
时间:2023-11-04
诉讼保全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对方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采取一定保全措施的一种程序。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诉讼保全决定不满意,可以依法提起复议。本文将介绍诉讼保全复议的流程。
一、复议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体适用如下:
1. 当事人对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表示异议的;
2. 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
3. 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变更原复议决定的。
二、复议申请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原决定的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法院决定后3日内提出。
三、复议程序
1. 复议申请:当事人应向作出原决定的法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在复议申请中应明确对原决定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
2. 法院受理: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将复议文件、材料转递至上一级人民法院,并通知当事人。
3. 审查与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在7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应当包括是否变更原决定以及具体变更措施等内容。
4. 通知和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复议决定书送达各相关法院,并通知原决定的执行法院执行修改后的决定。
四、诉讼保全复议的效力
在诉讼保全复议期间,原保全决定仍然有效执行。直到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相关法院后,方可按照复议决定执行或变更原保全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复议过程中不得申请费用减免。
五、补救措施
如果当事人对于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复议申请。再复议的原则和程序与诉讼保全复议相同。
通过以上流程,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不满意的保全决定进行合法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