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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提出异议的期限
时间:2023-11-04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当事人权益和诉讼效果的需要,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己认为需要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在诉讼保全中,诉讼保全异议则是一种常见的诉讼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理期间采取保全措施的,被申请人有权在保全措施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所谓异议,即被申请人对法院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不满,认为其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事实情况的。如果被申请人错过了提出异议的期限,则就意味着同意法院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需注意的是,申请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后,法院会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该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即涉及紧急情况、存在被保全的财产或可能导致无法实现法律权益的情况等,法院会作出保全决定,并发给保全决定书。而被申请人收到保全决定书后,就需要在五日内提出异议。对于异议的内容,被申请人应当明确指出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诉讼保全异议的提出是被申请人行使自己的法律权益的一种方式。如果被申请人对某项保全措施存在异议,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则将失去继续争辩有关该项保全措施合法性、适当性的机会。因此,在收到保全决定书后,被申请人要及时咨询律师,评估是否有异议的价值和可能获得成功的可能性,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总而言之,诉讼保全提出异议的期限为保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被申请人如对法院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不满,有权提出异议,必须按时提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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